重庆收账公司​以继承的遗产已偿还债款为由主张不能将其改动为被实行人,法院怎么判决?

重庆收账公司以继承的遗产已偿还债款为由主张不能将其改动为被实行人,法院怎么判决?

 被实行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改动被实行人。若该继承人主张其已将继承的遗产偿还了被继承人生前其他债款,还能将其改动为被实行人吗?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胶葛一案,经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王某告贷8万元及利息,后该案立案实行。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赵某去世,其儿子小赵收取赵某底子养老账户内余额及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算计7.8万元,其间底子养老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为3.3万元。现央求实行人王某央求追加第三人小赵为本案被实行人。

 小赵辩称,其已将收取的父亲遗产3.3万元用于偿还父亲生前债款,并提交偿还债款截图。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将小赵追加为本案被实行人?

 槐荫法院经检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动、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条规矩,“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去世,央求实行人央求改动、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去世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规划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本案中,赵某去世,小赵作为其继承人,在赵某去世后,小赵收取赵某底子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及一次性救济费等算计七万余元。小赵称将收取的父亲遗产3.3万元用于偿还债款,并提交偿还截图,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赵某去世后小赵已继承其遗产,故对于央求实行人央求追加小赵为被实行人,法院予以支撑,小赵应在继承遗产规划内对赵某债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实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至于继承人实践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遗产等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在确认继承人偿还债款的规划时会予以检查。

 终究,槐荫法院判决追加小赵为本案被实行人,小赵应实行赵某在上述民间借贷胶葛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责任,在继承遗产规划内对该责任承担责任。判决作出后,小赵向济南中院央求复议,济南中院判决驳回复议央求人小赵的复议央求,保持原实行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七十三条规矩:“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去世,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抛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改动被实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规划内偿还债款。继承人抛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实行被实行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动、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条规矩:“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去世,央求实行人央求改动、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去世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规划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根据上述规矩,自然人被实行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没有抛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改动继承人为被实行人。经检查判决改动该继承人为被实行人后,实行法院会检查核实原被实行人的遗产状况以及继承人实践继承遗产的状况等,确认继承人应偿还债款的规划,不会危害其合法权益。因而,小赵以继承的遗产已偿还债款为由,主张实行程序不能将其改动为被实行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动、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去世,央求实行人央求改动、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去世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规划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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