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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被告抗辩主张现已偿还告贷的方法重庆收账公司被告抗辩主张现已偿还告贷的方法 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建立与收效包含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两头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以书面为载体或许通过口头方法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两头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金钱,出借人支付金钱的行为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金钱的责任。这两个要素必须一起存在、缺一不可。 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收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作为自然人的原告申述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仅仅根据借单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要以民间借贷合同的建立并收效为前提,而民间借贷合同的收效的举证责任,明显应当由作为原告的出借人承担。 按照《民事诉讼法说明》第91条第1项规则:“主张法则联络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发生该法则联络的底子现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就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则联络的底子现实而言,如上所述,包含两个底子要素,这两个要素不仅是证明合同收效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出借人诉讼央求可以取得支撑的重要法则根据。因而,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提申述讼主张告贷人承担还款责任,除了要证明其与告贷人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合意之外,还负有责任证明出借人履行了“供应告贷”的责任,只需出借人履行了这一责任,才干拥有向告贷人央求还款的权利。就此而言,出借人应当对其履行了“供应告贷”的行为要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这里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假设被告主张,虽然借单仍然在原告处,但其现已偿还告贷。笔者认为,被告的这种抗辩就会发生两个法则作用:一是等于被告承认了借贷联络确已发生,被告从前收到过原告支付的告贷,这也意味着原告可以不用再为借贷联络的建立负举证责任;二是被告对其现已偿还告贷的抗辩主张,应当供应根据证明 1.假设被告供应了根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借贷联络仍然建立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还款并不是偿还所申述的该笔告贷;或许举证证明被告底子没有还过款;或许举证证明被告还款远远不够本息金额,等等。 2.假设被告仅抗辩主张其现已还款,但又供应不出其他根据证明,被告的主张因为缺乏根据证明,此刻法官的内心坚信往往会向原告歪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确认两头之间借贷联络建立并收效,被告没有还款。但是,人民法院还是应当留心要结合借贷金额、金钱交给、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许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气、当事人工业变化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现实和要素,归纳判别查验民间借贷是否实在发生,避免虚伪诉讼。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