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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的要素比较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的要素比较 本案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矩,判别是否构成重复申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效果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1)从当事人角度看,代位权诉讼以债务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以债务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两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2)从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上看,代位权诉讼虽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责任,但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是要求债务人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责任,针对的是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两者在标的规划、法律关系等方面亦不相同。(3)从申诉要件上看,与对债务人诉讼不同的是,代位权诉讼不只要求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矩的申诉条件,一起还应当具有《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矩的诉讼条件。基于上述不同,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非同一作业,两者仅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某唐燃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申诉。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