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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的要素比较

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的要素比较

 本案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矩,判别是否构成重复申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许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效果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1)从当事人角度看,代位权诉讼以债务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以债务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两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2)从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上看,代位权诉讼虽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责任,但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是要求债务人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责任,针对的是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两者在标的规划、法律关系等方面亦不相同。(3)从申诉要件上看,与对债务人诉讼不同的是,代位权诉讼不只要求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矩的申诉条件,一起还应当具有《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矩的诉讼条件。基于上述不同,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非同一作业,两者仅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某唐燃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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