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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保证期间和保证债款诉讼时效的差异

重庆收账公司保证期间和保证债款诉讼时效的差异

 规范的性质不同。两边的差异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好期间。

 规范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束缚,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是依据保证准则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款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危险。

 时刻长度和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未约好或约好不明的为6个月,约好担保到全部清偿债款时止是2年。债款人依据保证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保证责任的不同,起算日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债款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决的,从判定或许裁决收效之日起,初步核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款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款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初步核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则效能不同。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必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间断、间断或延伸的法则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除的仅是胜诉权或发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丢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一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除。保证期间届满,债款人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清除保证责任,债款人丢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间断、间断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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