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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诉讼中应将监护人列为一起被告

重庆收账公司诉讼中应将监护人列为一起被告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当侵权职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将此列为能够变更、追加监护人为被履行人的情形。根据变更、追加被履行人法定原则,若在诉讼中,未将监护人列为一起被告,在履行程序中是无法变更、追加监护人为被履行人的。因而,实务中,将未成年人监护人列为一起被告,是要求未成年人监护人承当侵权职责的主要方式。取得收效判定后,可将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履行人申请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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