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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典当权。重庆收账公司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典当权。 (一)历史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第2款规矩,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上述司法解说中,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典当权还有2年的存续期间,是否稳当,值得研究。假设在典当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典当人在这2年期间内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当有权向债款人追偿。但因为主债款已过诉讼时效,债款人对典当权人清偿债款的央求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可以对立典当人的追偿权。在此现象下,意味着典当人承担的责任大于债款人的责任,无疑与担保从属性的法则性质相悖。故《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矩,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对典当权存续期间的问题,保留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矩,没有作出批改。 (二)逾期行使典当权的法则结果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矩,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此处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内在,存在不同了解。一种观念认为,应将其了解为典当权人的“胜诉权消除”,而非典当权自身消除,假设典当人自愿实行担保责任的,应予答应。另一种观念认为,应了解为典当权自身消除,即只需典当权人未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典当权,典当权自身就因期间的通过而灭失。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矩,典当权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典当权,典当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届满后央求涂销典当权挂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撑。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支撑后一种观念。理由在于,假设典当权消除后,典当权人仍保有典当权利挂号,依据典当挂号的公示公信效能,将导致典当人关于典当物的再行处分面对困难,对典当人而言甚为晦气。因此,典当权因债款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导致典当权消除的,人民法院关于典当人涂销典当挂号的央求予以支撑。 三)适用范围的扩展 一般现象下,典当权人在向债款人主张权利的一起会要求行使典当权。假设典当人是第三人,典当权人依据某种原因仅对债款人提起诉讼,该现象下典当权的存续期间该如何确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处理。典当权人假设取得对债款人的胜诉断定后逾期恳求强制执行,意味债款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假设典当权人转而要求典当人承担责任的央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撑,将违背担保从属性的法则准则。针对上述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四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法则漏洞的加添,规矩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款人仅对债款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断定或许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矩的恳求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款人恳求强制执行,其向典当人主张行使典当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也就是说,典当权人行使典当权,除了提起诉讼、恳求仲裁取得法则文书之外,还应当活泼行使法则赋予的权利。否则,典当权人将自行承担典当权消除的法则结果。 三、重庆收账公司司法实务中的其他要点。 1.本条规矩的典当权行使期间,是与典当权所担保的主债款挂钩,这个期间即为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为主债款担保的典当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当主债款诉讼时效呈现中断的现象,则典当权一向存续而不消除。 2.当事人约好或许挂号部分要求挂号的典当权的存续期间,不影响典当权的存续。理由在于物权法定准则要求当事人不能在《民法典》之外设定物权,也不能以《民法典》之外的办法消除物权。因为典当权归于担保物权,并没有规矩典当权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好期间或挂号时强制挂号的期间而消除,因此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挂号部分要求挂号的典当权的存续期间,对典当权的存续应当不具有法则约束力。 3.以挂号作为公示办法的权利质权,质权人也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行使质权。否则,其质权消除。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