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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对能够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几种景象归纳如下:重庆收帐公司对能够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几种景象归纳如下: 一、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盈利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抽逃出资的股东。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盈利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未依法实行出资职责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其股东未依法实行出资职责即转让股权,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四、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自己的产业的一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自己的产业,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五、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六、股东无偿承受公司产业,致使公司无留传产业或留传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被刊出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承受其产业,致使该被执行人无留传产业或留传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承受的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关于上述几种景象,除了第4种景象的证明职责在股东之外,其他几种景象较难证明。 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有上述景象的可能的,一般就能够向法院请求追加了,然后请求法院依职权或请求律师查询令去调取公司的流水。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