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重庆收账公司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则,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子审理中主动征引法令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子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当事人在二审或许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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