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公章效能认定的特别景象
重庆收账公司公章效能认定的特别景象
1、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有必要签字与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具备公司授权的当事人签字时,合同即建立。
2、公章外借所签合同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取得公司授权的人将公司的公章外借,应视为公司授权别人运用公司公章,只需契合合同收效的法律规则,运用该公章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
3、违背公司章程运用公章签定合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指定的内部协议,只对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因此违背公司章程运用公章签定的合同只需契合合同收效的法律规则,即具有效能。违背公司章程运用公章的人需要承当侵权责任。
4、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合同
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盖有分公司公章的合同契合合同收效的法律规则即具有效能。可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
5、公司更改称号后盖有原公章的合同
公司更改称号不影响公司之前签定的合同的效能,契合合同收效法律规则的盖有原公章的合同仍然有效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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