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以何种方式告诉债务人方法
重庆收账公司以何种方式告诉债务人方法
关于债务人使用何种方式告诉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条未作限定。小编以为,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均可,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方式。口头方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产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方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购、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则:“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务后,原债务银行在全国或许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务转让公告或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务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则的告诉义务。”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务转让的告诉。小编以为,为维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告诉方式的适用应从严把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很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又无法告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方式。
债务转让在市场经济兴旺的今日,是很普遍的现象,《合同法》关于债务转让的规则也比较详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务转让的约束较少,只需告诉债务人即可,未告诉债务人也不影响债务转让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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